| 加强外资法规研究,做好外资并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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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6-27 16:34 文章来源:呼和浩特市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调研 |
近年来,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各项开放政策的陆续实施,以外资为收购主体,以战略收购为特征的外资并购日益引起市场各方的关注,如何正确引导这个趋势,充分利用外资并购的积极效应并遏制其负面效应,是一个充满机遇和挑战的重大课题。2007年3月9日,我市外资并购项目呼和浩特中燃城市发展有限公司获得批准设立,标志着我市利用外资主要以绿地、新建投资项目为主,逐步向外资并购等多种形式利用外资的转变。这就要求我们加强对外资并购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营造有利于并购方式发展的投资环境,以利于积极有效地开展多种形式利用外资,扩大招商引资成果,促进我市外商投资结构的进一步优化和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的提高。
一、外资并购的基本情况
外资并购是指包括外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直接通过购买股票,或购买资产的方式并购境内企业。外资并购也称跨国并购,是国际间通用的吸收外资主要形式。
据联合国贸发会议《世界投资报告》统计,全球跨国并购1996年突破2000亿美元,为2270亿美元,占当年跨国直接投资总额3861亿美元的59%;2000年突破1万亿美元,为11438亿美元,占当年跨国直接投资总额13930亿美元的82%。此后一度下降,但并购仍占较大比重,2004年全年跨国并购总额为3806亿美元,占当年跨国直接投资总额6481亿美元的59%。2005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达到9160亿美元,其中全球跨国并购额为7610亿美元,占当年跨国直接投资总量的80%以上。世界跨国并购(M&A)的发展带动了全球跨国直接投资(FDI)的快速发展。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吸收外资长期以新建投资为主,近年来外资并购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也取得了初步发展。出现了一批较大的并购项目。如2004年英国汇丰银行收购交通银行19.9%的股权;美国AB集团控股哈尔滨啤酒;2005年印度米塔尔钢铁公司控股华菱钢管线;苏格兰皇家银行收购中行10%股权;2006年比利时英博啤酒控股福建雪津啤酒;高盛集团控股双汇等。另外,一批在谈的项目有美国凯雷收购徐工、法国SEB集团收购苏泊尔等项目。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正在由单一的“绿地、新建投资”形式向多种吸收外资形式转变,并取得了较好效果。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世界投资报告》统计显示,2000年我国跨国并购额为22亿美元,占当年我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总额407亿美元的5%;2004年为67亿美元,占当年外商直接投资总额606亿美元的11%。2005年和2006年我国外资并购发展迅速,外资并购额在外商直接投资中所占比重为20%左右。外资并购将成为我国吸收外资的重要形式。
与此同时,我国企业境外并购也逐步开展,如联想集团收购IBM的PC业务,中石油收购哈萨克斯坦PK石油公司等项目。与国境外较大的油气企业(公司)合作、矿产资源性项目收购等商务活动也在积极展开。境外并购已成为我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战略举措。
近几年我市外资并购已见端倪,截止目前共有外资并购项目4项,占现存外商投资企业总数的3%,合同外商直接投资额达6657万美元,占现存合同外商直接投资总额的2.2%。
二、我国外资并购政策回顾
在1994年7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首次提到了公司合作。
1995年上市公司中出现了一些被外国投资者收购股权的案例,外资并购首先出现在上市公司中。如北旅股份被日本企业收购25%的股权等,由于当时外资并购的政策法规基本空白,1995年9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原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暂停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转让给予外商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5]4号),从政策上暂停了外资并购的实施。
1998年9月原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的暂行规定》。1999年8月原国家经贸委颁布《外商收购国有企业的暂行规定》。这两部法规旨在利用外资并购帮助国有企业改革重组。虽然明确了外商可以参与购买国有企业,但审批程序漫长复杂,使并购困难重重,外资并购无法在国有企业改革重组中展开。
2001年11月原外经贸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2001年11月22日原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的决定。这些都是涉及外资并购早期的初步法规。
2002年11月4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和原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这标志着暂停多年的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正式解冻,为外商直接收购我境内上市企业非流通股打开了大门。同年又相继出台了一些涉及外资并购的法规。2002年11月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合格境外投资者通过托管银行投资境内A股市场。
三、现行外资并购政策
我国外资并购政策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2003年3月7日原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这部法规是我国涉及外资并购的一个标志性法规,是我国外资并购政策法规的一个重大突破。
通过近几年外资并购发展的实践,随着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增加,在审批监管、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反垄断等方面也出现了一些现实的问题,实际操作过程中也显现出原来的法规不够细化和全面。2006年8月8日,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由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6部委联合颁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又称外资并购新规),并于同年9月8日实施。新《规定》与旧《规定》相比较有以下特点。
1、从产业、土地、环保等方面细化了对投资者的要求。新《规定》要求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及产业、土地、环保等政策。而旧《暂行办法》中的内容没有如此具体,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
2、新添了四个关键词。新《规定》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重点行业、国家经济安全、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这四个关键词是新《规定》新添的,涉及这方面的外资并购应向商务部进行申报,地方商务部门不可直接审批。重点行业的企业进行外资并购,应向商务部及有关国家部门申报,接受严格的监管,以保证不影响我国重点行业的健康发展。
3、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新《规定》规定,并购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评估方法。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新《规定》进一步强调了并购的资产评估要按国际通行方法评估,同时要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4、以境外设立的公司名义并购境内公司要报商务部审批。新《规定》规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这在旧《暂行办法》中没有提及。这一规定,旨在加强监管境内资产尤其是国有资产以并购名义向境外流失。
5、新增“换股并购”条款。新《规定》第4章全部内容为新增添的“换股并购”方面的条款。外国投资者可以用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企业。股权并购应报送商务部审批。境内公司、企业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的公司,应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并获得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特殊目的的公司、企业境外上市交易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换股并购”方面的内容曾经是我国外资并购法规中的一项空白,旧《暂行规定》中没有涉及。为了规范这类并购行为,加强对境内资产外流和境外资产内流的监管,新《规定》在这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
6、反垄断审查内容。新《规定》反垄断审查内容归纳在第5章。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应就所涉情形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报告。(1)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2)一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项目;(3)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4)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7、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并购条款。新《规定》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并购境内企业,适用本规定。外国投资者通过其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收购境内企业的,适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相关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办理。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新《规定》的这些条款中的大部分内容是旧《暂行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由此更凸显新法规的完整性,适应外资并购发展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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